2021-07-05 16:15
新乡学院硕士学位建设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硕士学位建设点(简称学位点)建设,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的通知》(豫学位〔2020〕12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2021年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研〔2019〕5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
通过学位点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协调发展,能够满足人才成长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专业体系,造就一批专业发展带头人,形成高水平的与行(企)业共同建设的专业化教学团队和导师团队,搭建高水平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合作育人平台,产出高水平的应用型科研成果,提升学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层次,提高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过5年的建设,争取达到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申报条件。
第三条 学位点确立
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部、河南省对相关硕士点申报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校各学科综合实力,依据突出特色、服务地方、错位发展的原则,确定我校硕士学位建设点。
第四条 建设周期
学位点建设周期为5年,2021年起至2025年止。
第二章 学位点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位点建设任务
紧紧围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突出特色优势,强化能力培养。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一)明确办学理念与目标定位。人才培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理念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能满足特定职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人才培养体现行业针对性,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与保障措施。培育点认真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在机构、制度和经费等方面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三)凝练研究方向。培育点根据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区域文化,结合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积极凝练具有明显优势和鲜明特色的应用型研究方向。
(四)科学制定培养方案。学位点与相关行(企)业共同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密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自身特色和优势;突出专业学位的特定职业岗位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设置合理,突出实践教学方法,实践性课程所占比重较大。
(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模式坚持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强调产学研结合,突出与相关行(企)业合作培养;学位点与相关行(企)业共同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平台,构建长期合作的有效机制和措施;积极引导行(企)业参与培养全过程。
(六)构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一支年富力强、充满创新精神和具有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学术与专业理论水平高,教学与实践工作经验丰富,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年龄结构合理。选派具备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的专职教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第一线从事专业技能培训、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提高教师的社会应用能力;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组建专业化的行业导师团队;专兼职教师比例合理,可保证实行双导师制。
(七)配备优良的教学条件。加强与专业学位教育相关的各类教学条件建设。建设数量充足、标准较高的用于专业学位教育的现代化智能教室等设施;课程体系符合特定职业岗位需求;教学模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拥有足够的专业文献资料和实践教学条件。
(八)完善实践基地。建设数量充足、职责明确、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深化与企业单位、政府、产业相关部门的联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提供支持;实践基地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有全面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专业实践能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并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供条件;取得一定数量的实践活动成果。
(九)夯实科学基础。鼓励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以及若干产教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逐步增加师均年科研经费,确保建设期后达到硕士点申报条件的师均经费要求。争取更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并使多项科研成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完善产学研体系。与有代表性的行(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提高产学研合作层次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较好的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加强实践考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特别是要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十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加强沟通,积极交流,主动寻求联合培养途径;增加研究生导师,确保参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导师数量达到硕士点申报条件的要求,打造一批业务精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水平的导师队伍;联合培养研究生达到一定数量,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和研究生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位点管理
(一)学位点建设实行立项建设单位院长负责制。申报单位院长为学位点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位点建设规划制定及各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学位点建设资金由学校和学位点建设单位共同筹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作为硕士专业学位点培育项目专项建设资金;学位点建设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以企业投入、课题经费投入、创收资金投入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学位点建设单位积极争取上级教育、科技和财政等行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三)学位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符合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四)学校在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聘任、科研立项、教学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向学位点予以倾斜,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七条 考核与评估
(一)学位点建设单位每年要向学校提交学位点建设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学位点年度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学校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学位点进行年度目标考核。主要内容是学位点建设规划中预期指标的完成情况和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建设期满后,学位点建设单位向学校提交学位点建设总结报告和建设经费使用报告,学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依据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学位点建设情况进行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
(四)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的加大资助力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学位建设点资格,停止经费投入并追究学位建设点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点培育方案(试行)》校科字〔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