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8 16:10
校科字〔2015〕3号
新乡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质量,规范研究生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的是我校教师作为第一导师与其他高校共同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
1.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系部、科研处共同管理。所在院系部负责填写《新乡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导师负责填写《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基本信息表》,院系部、科研处各存一份。
2.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原培养学校报到注册后,须凭身份证或者录取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我校科研处报到,办理临时学籍(确定临时学号、办理一卡通和学生证),领取报到条。持报到条到各院系部报到。并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到各院系部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3.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住宿等后勤事务由科研处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在我校学习期间免收住宿费。
4.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5.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我校在校生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至少要在核心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新乡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我校所有(协议规定除外)。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根据我校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我校教职工的奖励条件给予奖励。
6.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生活补助每生每月不低于600元(培养费支付不低于400元,导师支付不低于200元),由导师组制表,相关院系部审核,科研处审批,按月发放。奖学金根据《新乡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评定。
第四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原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临时学籍的管理由我校科研处和相关院系部共同负责。我校要成立由1位导师和2位副导师组成的导师组,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等均应由导师组与原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共同商定。
第六条 导师组要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毕业论文、硕士学位申请表等)分别报送原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和我校科研处存档。
第七条 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1.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组的安排,科学、合理安排学习和科研。社会科学的研究生要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自然科学的研究生要加强科学实验训练;工程技术类及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要加强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2.学位论文选题应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可利用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条件,应有一定学术意义、现实意义或实用价值,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独到见解。
3.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须按照原培养学校关于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与规定参加论文答辩。
4.研究生修业期满完成学业,由原培养学校授予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纳入原培养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八条 经费与管理。
1.凡以我校教师直接挂名招生(列入原培养学校研究生招生简章)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全额支付原培养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费(以合同或协议为准)。
2.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由导师组安排使用,科研处审批。研究生培养费标准分别为社会科学每生每年2万元,自然科学每生每年3万元。
3.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范围: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差旅费、生活补助、书刊费、复印费、学位论文打印费、材料装订费、实验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答辩费等。
4.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应按照我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 我校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每生每年按60学时核计。工作量由导师按实际承担的任务在导师组内分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以人数计算)以原培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任课通知书为准,按照实际在我校开课时数,按本科教学工作量的1.5倍计算。导师的教学工作量由相关院系部和科研处审核。
第十条 如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中途退学,我校保留追索退赔全部或部分培养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学位管理工作的要求如与原培养学校的规定发生矛盾,以原培养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乡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2:新乡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信息表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