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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新院政〔2023〕80号

2023-09-22 08:09 作者:王斌


第一章

为保证我校重点学科经费的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新乡学院重点学科遴选与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学科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年度预算中拨付的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和硕士培育点建设的经费。

第二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划拨和使用对象是已经确定为省级、校级重点学科和硕士点培育学科;重点学科经费按年度划拨。

第三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开支。经费下达后,学科带头人与学术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学科带头人负责经费使用审批。对经费分配方案和较大额度的使用项目,需经学科团队集体研究决定。研究生处负责学科经费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用于日常公务支出、餐费、办公室装修、进修人员食宿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软硬件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避免重复添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著作、论文出版印刷费: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上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CI、SSCI、A&HCI、EI、CSCD、CSSCI、ISSHP、ISTP等收录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所需的版面费和出版高水平专著的费用,该项目为必须支出项,费用不少于总额的10%。

2. 学术交流费:包括主办承办重要学术会议、学科成员参加本学科省级以上学会(含国际学术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支付知名专家来校讲学、校内外学科建设研讨会的费用,该项目为必须支出项,费用占比为总额的20%~30%

3. 学科平台及硬件建设经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耗材、联合培养研究生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总额的30%。

4. 调研费:包括学科调研或项目调研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5. 图书资料购置费:包括购买图书、订阅有关报刊、杂志、档案、文献等的费用。

6. 劳务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平台、课题及成果奖的申报、咨询、评审费、成果鉴定等费用。

7. 发明专利费: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年费等相关费用,不支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费用。

第五条 重点学科经费仅限于学科点固定团队成员使用。各学科点应认真凝练学科方向,保持学科方向团队成员的稳定。如学科团队成员发生变更,请及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重点学科经费按照学科方向进行分配,跨学院组建的重点学科,按照比例将经费分拨至不同学院的学术带头人,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

第七条  各重点学科(含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必须填报《新乡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各学科方向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任务及时合理使用经费。建设经费年初按年度拨款的60%比例下拨给重点学科,经年中考核后再下拨40%。经费使用严重滞后的将由研究生处进行统筹。各学科点应建立经费使用账目,列出明细,年末在学科内公布。

第八条 学科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所购置的图书资料和设备均为学校公共资产,需经图书馆和设备处登记入账,妥善保管。学校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经费开支混乱、开支明细不清等行为,按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独设立预算指标、单独核算,并由校财务处独立设立财务科目,保证专项管理。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所产生的论文、专著、成果等,必须标注“新乡学院”为第一单位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有向本学科团队成员和学校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的义务。年末各学科应提交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分析经费投入产出效益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学科的经费使用规范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学科考核。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学校将暂缓或停止拨付下一年度学科经费,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经费使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